离婚不一定非要去原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案例一:甲与乙协议离婚,他们户籍所在地分别为 A 市和 B 市,最终他们选择在 B 市的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二:丙提起诉讼离婚,被告丁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丙依法在丁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离婚的办理地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把握。就如案例一所示,协议离婚时可在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进行,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选择灵活性。而案例二则体现了诉讼离婚中对管辖法院的正确运用,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当面临离婚相关问题时,当事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确保离婚过程依法依规进行,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