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案例一:A 公司与 B 建筑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B 建筑商却以未实际收到预付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A 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实践合同,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B 建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C 发包方与 D 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后,D 施工队迟迟未进场施工,称合同未实际履行所以不生效。C 发包方无奈提起诉讼,法院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非实践合同,D 施工队的理由不成立,其行为构成违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理解至关重要。当事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其属于实践合同而随意主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在实践中,一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因对合同性质的误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