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所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王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最终法院根据两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和生活状况,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按照房产价值对李某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双方在同居期间应注意保留相关财产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某和赵某同居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店铺的收益及资产分割产生分歧。经法院审理,依据双方对店铺经营的贡献程度,合理地划分了财产份额。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并非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于共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需要考量双方的投入与付出,法律会保障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合理的分配。在同居关系中,双方都要有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