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犯人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案例一:某监狱犯人在日常劳动中,发现同监区的犯人企图策划一起暴力越狱事件,他及时向监狱管理人员报告,成功阻止了这起重大犯罪活动。最终,该犯人因这一立功表现获得了减刑。
案例二:一名犯人在服刑期间,凭借自己的知识和钻研,发明了一种新型生产工具,极大地提高了监狱内的生产效率,属于有发明创造。经相关程序认定后,该犯人获得了减刑的机会。
在监狱犯人减刑的问题上,法律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就如上述案例,犯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自己争取到了减刑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一方面鼓励犯人积极改造,另一方面也确保减刑是基于真实的悔改和突出贡献。对于犯人来说,要明确知晓减刑的条件和途径,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去争取改善自己的服刑情况。同时,执行机关和法院等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减刑的公平合理,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