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需要具备的要件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不得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必须有转让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甲欠乙 10 万元,甲与丙协商后,丙愿意承担该债务,甲丙达成了债务转让的合意,但未通知乙。后乙要求甲还款,甲以债务已转让给丙为由拒绝。乙遂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与丙就债务转让达成了合意,但由于没有通知债权人乙,该债务转让对乙不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债务转让必须有转让通知,这是债务转让生效的重要要件之一。甲不能仅以其与丙的约定来对抗乙的债权请求,乙有权要求甲履行还款义务。
丁公司将对戊公司的一笔债权转让给己公司,该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双方已达成合意并通知了戊公司。然而,戊公司以其与丁公司曾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己公司履行。
在此情形下,尽管丁公司与戊公司曾约定不得转让该债权,但由于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己公司,且债权转让符合其他要件,包括有效债权的存在、转让通知等,所以戊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己公司依法取得该债权,有权要求戊公司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