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案例一:甲欠乙 10 万元,丙表示愿意加入该债务与甲共同承担。后乙要求丙履行还款义务,丙以自己与甲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加入债务后不能以其与甲之间的事由对抗乙,判决丙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例二:A 公司对 B 公司有债务,C 公司通知 B 公司加入该债务。B 公司未明确拒绝。后 A 公司未能清偿全部债务,B 公司要求 C 公司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与 A 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得到法院支持。
在债务加入的情形中,第三人的加入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更多保障。但第三人在决定加入债务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一旦加入就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同时,债权人也要注意及时对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表示作出回应,避免因未及时表态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加入的认定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各方当事人都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