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结婚后该房产大幅增值。离婚时,其配偶主张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及增值部分均属于王某的婚前财产。
李某婚前拥有一笔存款,婚后将这笔存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不少收益。在离婚时,其配偶要求分割这笔理财收益,法院判定该理财收益属于李某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归李某所有。
在界定婚前财产时,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界限。像上述案例中,王某的房产及增值、李某的存款理财收益等,根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都清晰地被认定为婚前财产。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要明确各自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同时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财产问题,应提前做好规划和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条文来准确判断,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