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产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王某在一家企业工作,怀孕七个月后仍被安排上夜班。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向企业提出调整工作时间的请求,却遭到拒绝。后王某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企业不得不改正其错误做法,并给予王某相应补偿。
李某所在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安排她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李某向公司反映无果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也因此受到了相应处罚。
在这两个案例中,企业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安排不适当的工作。而女职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维权。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