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的期限最长是二十四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因病休病假数月。医疗期满后,公司发现李某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适应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遂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在一家企业工作,因患病请了较长时间病假。在医疗期满后,企业认为王某不能再从事原工作,且在安排新工作后王某也无法胜任,最终企业解除了与王某的合同。
在这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劳动者休病假超过规定期限且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工资等,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医疗期满后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若确实无法胜任,也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