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医疗事故不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院均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的情况,导致王某病情延误并加重。王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了并发症,后经调查发现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尽管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认定医院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医院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
在医疗纠纷中,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来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案例所示,即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患者损害,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促使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更加谨慎和负责。患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