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规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最终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公款挪出用于非法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中,主体的特定性以及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关键要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必须明确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相应的挪用行为。就如上述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均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他们无视法律规定,为了个人私利而挪用公款,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该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