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
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李某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李某家属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双方就此事产生纠纷,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当地市级医学会鉴定后,李某家属对结果不满意,又申请了省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在这起案例中,明确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和不同层级医学会的分工。市级地方医学会先进行首次鉴定,当一方对结果存在异议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确责任、解决纠纷起着重要作用,各方应依法依规参与鉴定过程。
张某在一家医疗机构就医后,身体状况出现异常,怀疑是医疗事故。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于该案件涉及诸多疑难复杂问题且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最终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了技术鉴定。
此案例凸显了在特殊情况下,中华医学会介入组织鉴定工作的必要性。当遇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的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关键的依据。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和患者,在面对复杂的医疗纠纷时,应遵循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