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有以下调解方式:
第一,由医患双方自行调解。
第二,由有关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在医患双方自行调解的情况下,需要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第三种情况就是由有关行政卫生部门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双方当事人作为争议双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张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导致身体受到较大损害。患者家属与医院就此事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在充分沟通和对事故责任认定后,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并签订了相关协议。
李某因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感觉效果不佳,认为存在医疗事故,遂与医院产生纠纷。后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医院和李某进行了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成和解。
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无论是医患双方自行调解还是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关键都在于明确事故责任和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患者一方来说,要充分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医院方也应秉持公正、负责的态度来处理纠纷。同时,法律规定双方协商解决赔偿等问题需制作协议书并签名,这是对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能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都应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协商,以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