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工作期间发生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律明确规定了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或者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但是属于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一:小张是一名抑郁症患者,在工作时突然选择自杀。尽管其患有抑郁症,但由于自杀这一行为本身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小李,长期患有抑郁症,在上班期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经调查,其自杀行为被认定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明确规定了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际案例中,即使当事人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但工作期间的自杀行为,若不能证明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这就要求我们在判断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以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而对于劳动者及其家属,也要理性看待工伤认定的结果,尊重法律的规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