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法定无效情形的出现,公证遗嘱会一直有效。
法定无效情形如下: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一:王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但后来王某在重病期间,儿子对其不管不顾,反而是女儿悉心照料。王某在病床上当着多人的面表示要更改遗嘱,将财产更多地分给女儿,但未进行公证。王某去世后,儿子依据公证遗嘱要求继承财产,女儿则主张父亲已改变心意。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重新分配遗产。
案例二:张某立下公证遗嘱后,其家族企业遭遇重大危机,为了挽救企业,张某将遗嘱中涉及的部分重要资产进行了处置。在张某去世后,关于这些被处置资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争议,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遗嘱内容因张某的事实行为而失效。
在实际生活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虽然较强,但也并非绝对不可动摇。如案例一中,虽然原公证遗嘱存在,但王某在临终前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改变了部分分配意愿,且有多人见证,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依据公证遗嘱来分配。案例二则显示出,遗嘱人后续的实际行为可能导致部分遗嘱内容失去效力。这也提醒大家,在处理遗嘱相关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依赖公证遗嘱。同时,立遗嘱人也应谨慎行事,尽量避免因后续行为导致遗嘱效力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