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如下: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王某在婚后一直努力工作,工资收入颇为可观,同时李某经营着一家小店,也有一定收益。两人离婚时,对这些工资和经营收益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案例二:张某和陈某夫妻,张某在婚后取得了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授权获得了不少收益。在离婚时,陈某主张该知识产权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的工资以及李某的经营收益,显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不能一方擅自占有或处置。
在第二个案例里,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