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王某在某公司工作,离职后公司一直未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称已书面通知王某拒付工资,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王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王某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称单位曾承诺在某个具体日期支付,但单位予以否认。由于李某无法证明单位的承诺,仲裁委以李某主张权利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争议中,对于争议发生之日的准确认定至关重要。如案例中,当用人单位无法有效证明其书面通知拒付工资等情况时,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往往会被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劳动者在主张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时,需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这就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也应规范自身管理和操作流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