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 公司向银行贷款,B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后 A 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银行要求 B 公司履行代偿义务。B 公司认为应先追究 A 公司责任,双方产生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B 公司作为担保人,在 A 公司不能还款时,银行有权要求其履行代偿义务。B 公司不能以先追究 A 公司责任为由拒绝,除非担保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同时,各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丙认为自己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情形下,依据法律,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果丙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过错,仍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这也提醒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要充分了解主合同的情况,以合理评估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