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是否同时享有地役权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 将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一部分转让给了 B,该土地上存在地役权。在转让过程中,转让部分涉及到了地役权。后 B 在使用该部分土地时,与地役权人发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B 作为受让人,同时享有转让部分涉及的地役权。地役权应随转让而一并转移,地役权人不能阻止 B 合理行使地役权。若双方对此存在分歧,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具体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 拥有一处供役地,其将供役地的一部分转让给了 D,该部分涉及地役权。D 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对该地役权的具体范围和效力产生了疑问。
在此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地役权对 D 具有约束力。D 有权按照转让时确定的地役权范围和条件来行使权利。如果对于地役权的具体内容存在争议,各方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协商或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和正确的界定。律师建议,在涉及此类交易时,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