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包括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在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被告人因实施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行为而被依法判定剥夺政治权利。其在境外与反华势力勾结,企图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扰乱国家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还有一个案例是某犯罪分子长期从事暴力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包括多次实施抢劫行为。法院在对其判刑的同时,依法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那些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人,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手段是十分必要且有效的。这不仅彰显了法律对这类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确保公正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提醒人们要自觉遵守法律,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避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