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案件,是不可以随意撤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一:甲被指控敲诈勒索乙,但经调查发现所谓的“勒索”行为其实是双方在经济纠纷中的一种协商手段,情节显著轻微,最终案件被撤销。
案例二:丙曾在多年前涉嫌敲诈勒索,然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对该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撤案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如果案件确实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符合其他法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依法作出撤案等相应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对于每一个案件都要严谨对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