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丙等多人作为发起人筹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甲的疏忽导致产生了一笔额外的债务。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各认股人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及利息。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作为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同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而对于因其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部分,甲也应当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严格要求和责任界定,以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A 公司由若干发起人发起设立,在设立过程中,其中一位发起人 B 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公司成立后遭受重大损失。
在此情形下,B 明显违反了其作为发起人的责任。因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过失行为,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警示着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和谨慎的态度,如实履行各项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