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如下: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A 公司曾公开发行债券,但在债券存续期间多次出现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且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在后续该公司试图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被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B 公司在公开发行债券募集到资金后,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用于与原定用途完全无关的项目,当该公司想要再次公开发行债券时,因违反规定而无法实现。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管理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如案例中 A 公司的违约及延迟支付本息的持续状态,显然不符合再次发行的条件,这是对债券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措施。而 B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其再次发行的请求被拒绝是合理合法的。公司在进行债券相关活动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自身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试图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