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法定限制如下:
第一、股份转让场所法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二、转让方式法定。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
第三、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是某公司的记名股票持有者,他在未按照法定方式背书的情况下,将股票转让给了乙。公司拒绝认可该转让行为,乙因此遭受了损失。
乙公司持有大量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进行了转让,该转让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未依法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这种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拒绝是合理合法的,乙在接受股票转让时也应当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在第二个案例中,乙公司违反了关于特定时间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规定,其转让行为无效也在意料之中。这都提醒我们,在进行股份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限制,切不可随意而为,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