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的股东可以退出: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张某是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长期被大股东把控,经营决策不透明。张某运用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发现了一些不合理的经营行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李某所在的公司盈利多年却不分配利润,李某根据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依法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小股东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进行维权。在具体操作中,股东应注意权利行使的程序和条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公司也应当尊重和保障小股东的权利,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