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
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患者张某在某医院治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便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市级医学会组织了首次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家属不服,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最终认定构成医疗事故。
在这起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不同层级。市级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而省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这符合相关规定。通过两级鉴定,更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充分保障了患者及家属的权益。当对首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依法申请再次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维权途径。
某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因案件疑难复杂且具有全国性影响,最终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了鉴定。
此案例凸显了中华医学会在特定情况下的重要作用。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的介入能够凭借其专业权威性和丰富经验,做出更为准确和有说服力的技术鉴定。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避免出现严重的医疗过错。同时,患者及家属在遇到此类重大医疗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的鉴定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