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可以变更孩子抚养费的。
有以下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后,王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工作能力,难以承担原定抚养费,经协商李某同意减少王某的抚养费支付。
案例二:张某离婚后其孩子生病,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原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经法院判决增加了抚养费。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孩子抚养费的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和处理。如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变更抚养费应综合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求,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