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擅自转移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能免除的,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提供担保财产一般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才进行的担保,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A 向 B 借款 10 万元,C 作为担保人。之后 A 在未告知 C 的情况下,将该债务转让给了 D。当债务到期后,B 要求 C 承担保证责任。C 以 A 擅自转移债务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 C 的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A 未经担保人 C 同意就擅自转移债务,C 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提醒债权人,在债务人转移债务时,应注意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导致担保人免责,从而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告诫担保人,要密切关注债务的变动情况,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 公司向 F 银行贷款 500 万元,G 公司提供担保。E 公司私自将部分债务转移给 H 公司,F 银行知晓但未通知 G 公司。后因债务纠纷,F 银行要求 G 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G 公司提出抗辩,主张对转移部分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 G 公司的主张。
此案例突出了法律对于担保人权益的保护。当债务人擅自转移部分债务时,担保人对未同意的转移部分可免除保证责任。这要求债权人在处理债务转移问题上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担保人的权利。对于担保人而言,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