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不必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李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李某怀疑孩子并非亲生,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而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经审理,在张某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李某的主张成立。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依法提供了必要证据,而张某无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合理的推定。这体现了法律在亲子关系认定上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这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王某与赵某恋爱期间生育一女,分手后赵某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女儿的亲子关系。王某否认且拒绝做亲子鉴定,赵某提供了孕期同居等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赵某的主张成立。
在此案中,赵某提供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王某拒绝亲子鉴定,但根据赵某提供的有力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提醒我们,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至关重要,法律会依据事实和证据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告诫人们在感情和生育问题上要慎重对待,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