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速鉴定,如果能当场作出的,应该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需要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事故双方对于车速存在较大争议。鉴定机构经过详细的勘察和分析,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了车速鉴定,为后续的事故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时间规定是有其必要性的。它确保了鉴定工作能够及时、有序地进行,以便相关方能够尽快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从而推动事故处理的进程。同时,各方也应该清楚了解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某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了领取扣留事故车辆的通知,但当事人未按时领取,导致产生了较多停车费用。
这提醒当事人要及时关注并按照规定领取扣留的车辆,避免因逾期未领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而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执行通知义务也是非常重要的,这能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