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司能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其他情形下劳动者是退休返聘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企业内退人员等也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王某是一名已经退休的技术人员,被一家企业返聘。企业与王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期间,王某因工受伤,企业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王某遂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企业与王某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王某是在为企业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合同的性质而逃避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企业应当对王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同样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不能片面地依据合同形式来规避自身义务。
张某是某公司的内退人员,同时在另一家公司兼职。兼职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后因张某的工作表现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兼职公司以劳务合同为由,试图简单地解除与张某的合作关系。
在此案例中,尽管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不能忽视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在解除与张某的合作时,不能随意行事,而应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即使是劳务合同关系,也需要保障合同双方的基本权益和公平性。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类型来决定一切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