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对方全责,对方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王某驾车与李某的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李某全责。李某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后,仍有部分费用未覆盖,王某遂要求李某个人承担剩余赔偿,最终李某进行了赔付。
案例二:张某被陈某驾车撞伤,陈某全责。在理赔过程中,就一些非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费用双方产生分歧,后经协商达成一致,陈某对这部分费用进行了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责任认定书等。同时,要积极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若遇到争议或纠纷,不要慌张,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方全责就意味着其有义务承担所有合理的赔偿责任,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确保自身损失得到充分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