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法律形式是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案例一:甲将其拥有的某部小说的著作权转让给乙,但双方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乙在使用该著作权时与甲产生纠纷,甲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转让无效。
案例二:丙将自己的画作著作权部分转让给丁,在合同中未明确某些权利是否转让,丁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行使了这些未明确的权利,丙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诉讼。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容易引发争议,且可能导致转让行为不被法律认可。所以,在进行著作权转让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各方权益。
在第二个案例中,明确转让的权利范围至关重要。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另一方不得擅自行使,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项权利,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