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 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部分股东擅自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其他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
B 公司的股东会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部分股东试图操纵结果,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引发纠纷。
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会职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如案例 A 中,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就作出重大决策,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决策的无效和股东之间的矛盾。而在案例 B 中,股东会在行使利润分配等职权时,应充分保障所有股东的权益,不得有任何不公平的行为。股东们应明晰自身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护。同时,公司管理层也应尊重股东会的职权,确保公司的运营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