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包含的三个限定内容如下:
1、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
2、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赔,未离成婚或不想离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过错赔偿;
3、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从立法原意上应该是不允许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所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后李某发现张某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张某给予李某相应的损害赔偿。
王某和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赵某经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经调查核实后,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决赵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适用。无过错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对于无过错方而言,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证明对方的过错,从而获得应有的赔偿。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