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做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以个人名义借钱为夫妻个人债务,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会产生效力。
但是,债权人对此不知情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一:甲和乙是夫妻,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后甲向丙借款,丙并不知晓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仍需甲乙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二:丁和戊夫妻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并采用书面形式。丁对外借款时,债权人己知晓该约定。那么当丁无法偿还债务时,只能以丁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戊无需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需谨慎处理。虽然法律允许夫妻进行这样的约定,但必须确保其真实意思表示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要注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权人不知晓夫妻间的债务约定,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当债权人明知该约定时,才能按照约定仅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既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也兼顾了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夫妻双方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