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一:在某起案件中,男方主张孩子非亲生,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女方坚决拒绝。男方提供了一些间接证据,而女方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了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
案例二:一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与某男子的亲子关系,该子女提供了相关证据,而男子无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认定了该成年子女确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当一方提出合理请求并提供一定证据,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时,法院有权依据现有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亲子关系认定的严谨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到此类问题时,应尊重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配合或合理回应,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