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那么诉讼主体是各个继承人。如果是继承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关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变更为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那是属于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区别于遗产继承纠纷。此时的诉讼主体是获得公司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去世后,其子女就股权继承问题产生分歧。部分子女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股权,而另一部分子女则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各子女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张某在继承其父亲在某公司的股权时,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其办理股东资格变更的工商登记,张某遂将公司诉至法院,此时张某与公司成为诉讼主体。
在股权继承纠纷中,准确确认诉讼主体是至关重要的。如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各继承人即为适格主体,通过诉讼来明确各自的权益。而当涉及继承人与公司的纠纷时,获得继承权的继承人与公司就是明确的诉讼主体,双方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在实践中,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诉讼主体,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