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后分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
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小明和小红恋爱同居多年,期间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小店,收入颇丰,并购置了房产。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明认为自己对店铺经营贡献更大,应分得更多财产,而小红则主张平均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确定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一般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同时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就如案例中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平均分割,而要综合考量双方在购置房产过程中的出资、贡献等情况。若协商不成,可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
小李和小张恋爱同居后分手,同居时两人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分手后对汽车的归属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小李称自己出资较多,应归自己所有,小张则认为自己在使用和维护车辆上付出较多。
在此案例中,对于汽车这一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仅凭出资多少来判断。尽管小李出资较多,但小张在使用和维护方面的付出也应得到考虑。法院在处理时会全面审查双方的证据和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双方也应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