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案例一:A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决策一项重大投资项目时,部分小股东认为该项目风险过高,但因占股比例较小,其意见未被充分重视,最终项目实施后出现较大亏损,小股东利益受损。
案例二:B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长期不召集股东大会,导致公司一些重要决策无法及时通过股东大会审批,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在第一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股东大会对于重大经营决策的重要性,所有股东的权益都应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公平对待和充分考量。小股东的合理意见也应被重视,不能因股份占比小而忽视其诉求。在第二个案例里,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这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和决策机制的失效。监事会应及时履行监督职责并召集股东大会,而符合条件的股东也有权自行召集,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