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不可以被剥夺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在孩子面前说张某的坏话,导致孩子情绪受到很大影响,学习成绩也下降。张某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李某的探望权,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赵某一直阻挠王某探望孩子,王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赵某应保障王某正常行使探望权,并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第一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是正确的。这也提醒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赵某无端阻挠王某探望孩子是错误的,其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保障了王某的探望权,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双方都应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探望权问题,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