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工亡)待遇;如果员工本人对交通事故负自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张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倒,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张某被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了相应的工伤赔偿。
案例二:李某下班后自己走路回家,因看手机未注意路况,不慎摔倒受伤。经认定李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实践中,对于员工下班后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的判定,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上述案例一,符合下班途中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可认定工伤;而案例二则因员工自身负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这提醒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企业也应明晰自身责任,依法保障员工权益或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