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投诉地点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实际工作地点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的,可以到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实际工作地点在本市但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在外省市的,劳动者应到本市相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3、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外省市的,那么劳动者也应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李在 A 市工作,但公司的主要经营机构在 B 市。工作中他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他来到 A 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却被告知应前往 B 市的相应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就如案例中的小李,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前往用人单位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即 B 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这样才能确保其投诉得到正确的受理和处理。
小张被公司派往外省市工作,期间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他没有在工作地投诉,而是回到本市来投诉,结果未能被受理。
这就提醒劳动者,当实际工作地点在外省市时,应到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不能想当然地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投诉地点,否则可能导致投诉无门,耽误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机会。劳动者必须准确理解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