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在服刑 5 年后获得假释。那么他的假释考验期就是原判 8 年刑罚中剩余未执行的 3 年刑期。
案例二:李某因重大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获得假释,其假释考验期限即为 10 年。
在实践中,对于假释考验期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案例一中,明确了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与剩余刑期的关系,这有助于罪犯在考验期内更好地接受监督和改造。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对无期徒刑假释的特别规定,10 年考验期的设置是为了确保这类罪犯在回归社会后能真正实现改造和融入。假释考验期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既是对罪犯的一种约束,也是给其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司法机关和社会都应共同关注和监督,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