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款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A 公司的财务主管王某,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单位的一笔资金借给朋友用于商业经营。后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在这个案例中,王某虽是单位财务主管,但他私自将公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B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将单位的部分资金挪出借给亲戚买房,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最终张某也被依法追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这表明即使不是用于非法活动,只要符合挪用公款的法定情形,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单位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无论是用于个人的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都将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实际生活中,单位人员应当明确自身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单位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嫌疑,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