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形成了扶养关系: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王某从小被李某夫妇收养,王某长大后一直对李某夫妇尽孝。后来李某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王某作为养子女依法参与了遗产的继承。
张某与赵某结婚后,赵某带来了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小刘,张某对小刘悉心照顾和教育。多年后张某去世,小刘也以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参与了继承。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作为养父母的子女,完全符合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而小刘因与张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同样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各种家庭关系中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认定和权益的维护,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来准确判断,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遗产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