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修改不允许的情况如下: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专利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案例一:某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后,试图将一些原本说明书中未明确提及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中,最终该申请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而未获批准。
案例二:另一申请人在修改专利申请时,加入了无法从原始申请直接导出的新的有益效果,该修改也未被认可。
从法律角度来看,专利申请的修改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随意进行不允许的修改,将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法通过。这就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及修改过程中,务必保持严谨和规范,确保所有的修改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同时维护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