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的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A 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在破产受理后,债权人 B 申报了一笔债权。然而,经审查发现,该债权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产生的,并不符合可申报债权的时间要求,最终该债权未被认定为可申报债权。
另一个案例中,债权人 C 申报的债权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务为内容的,而非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也不符合可申报债权的要求,其申报未被认可。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进行。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不满足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在破产申请前成立等要求的债权,是不能被成功申报的。这就提醒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要准确把握自身债权的性质和成立时间等关键要素,同时也提醒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要严格依法把关,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都应当认真对待和遵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