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同时交货付款。后甲准备好了货物,但乙迟迟未付款。甲便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交付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是合理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体现。因为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一方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丙为丁的债务提供保证,约定丁应先履行还款义务,丙在丁不能履行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后丁未按时还款,债权人要求丙承担责任,丙以先诉履行抗辩权为由进行抗辩。
在此情形下,丙依据约定享有先诉履行抗辩权是正当的。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利行使这种抗辩,以避免不合理的债务承担。这是对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