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条件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一直怠于向丙主张其对丙的债权,导致甲的债权无法实现。甲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乙有权利但怠于行使,且该行为有害于甲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甲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恰当的,这也体现了代位权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行动。
债权人丁与债务人戊之间有借款合同,戊对己有一笔到期债权却迟迟不行使。丁在多次催告戊无果后,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位行使戊对己的权利。
本案中清晰地呈现了代位权行使的各项要素。丁作为债权人,在戊怠于行使权利并损害其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果断运用代位权诉讼来保护自身利益,是对法律的正确运用。这也警示债务人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引发代位权诉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